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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5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民时论
疑罪从无是防范冤案的根本
宋鹏伟
  宋鹏伟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为防范冤假错案,要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

  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沉冤得以昭雪时,有人终于重见天日,获得了国家赔偿,而有人却早已因此而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那只是在和最糟的结果作对比,对于蒙冤的当事人来说,一旦冤案发生,无论结局如何,悲剧都已酿就。

  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靠的是司法体系的良性运转——能够在不断纠错与制衡中避免一错到底。是否能做到疑罪从无,决定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倾向性,也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哪些证据可以采信,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如果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审判,必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会促使真相尽早浮出水面。相反,则制衡作用失效,极易酿成冤假错案。

  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审判时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体现在审判中,就是一个个严苛的细节: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既然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那么在审判环节排除那些无法证明收集方式合法的证据,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程序正义,也让屈打成招丧失了生存土壤。

  “疑”的成本看似很低,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数据也显示,中国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较高,而公诉案件的无罪率却畸低。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在既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犯罪可能性,又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无罪释放确实并非易事。一方面,要面对被害方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退回补充侦查和“无罪释放”往往又被视作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否定,更可能引发赔偿、质疑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然而,相比于不放过一个无法证明有罪的“坏人”,确保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显然更加重要:如果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更何谈让每个人坚信法律可以还自己以清白?

  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离不开系统性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设想一下,如果有罪判决率等是加分指标,关系着法官的收入与升迁,那么有罪判决岂不很有“效率”?相反,如果考评体系设定让绩效考核同审判原则方向一致,自然会鼓励法官更积极地去发现疑点。其次,错案追究机制应当更加完善。不仅要对故意违法和具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严惩,也要对一般过失的免责边界予以明晰。

  完全杜绝错案也许很难做到,但从体制机制上不为冤案的发生创造条件,却是可以也必须做到的。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审判时唯有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才能避免悲剧的二次发生,并让法治真正成为每个人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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