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伤者受伤后的休息期为2个月,营养期为3周,护理期为2周。事发后,伤者母亲请假在家照顾伤者长达2个月时间,单位扣发了她2个月的工资。但是,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伤者母亲的误工费,只愿按照其工资标准,赔偿2周护理费。
法援律师代理伤者的案件后,在法庭上就该问题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产生了很大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伤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年仅13周岁,并未参加工作,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其母亲的误工费,其母亲2个月误工费除了与2周的护理费重叠部分外,超出的一个半月误工损失,没有请求权基础。
法援律师则认为,应予支持。伤者受伤后需要休息2个月是事实,此案涉及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受伤休息期间是否需要陪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应否由侵权人赔偿?不论《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保护职责。本案中伤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仍负有监护责任。况且,受伤休息2个月,虽仅需要护理2周,但2周后其饮食起居不一定可以完全自理。相反,如将伤者独自留在家中,缺少父母、学校等监护,对伤者的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伤者受伤休息期间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误工费主体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误工损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
鉴于此,法官最终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辩论意见。最终,根据伤者母亲实际陪护的时间,再补偿1个月的工资,调解结案。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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