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石女士应邀参加一个朋友派对,其中一个身材高大谈吐优雅的仲姓男士,引起了她的注意。这位男士好像对石女士也有好感,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从此,这位男士常约石女士外出,或喝咖啡,或看电影,且天天开车接送她上下班。石女士经不住仲先生猛烈的情感攻势,两人很快陷入热恋,频频出入高档场所,仲先生出手大方,只要石女士喜欢的,诸如包啊、首饰啊,都会买了送给她。相处不到半年,仲先生以投资为由,向石女士借款近100万元,石女士未加思考就倾其所有,通过银行转账将款打入仲先生个人账户。仲先生拿到钱后,只字不提还款,而且开始疏远石女士,经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石女士的邀请。一次,仲先生因一件小事为借口,与石女士发生了争执,不知是计的石女士任性地与仲先生对吵起来,仲先生甩手离去。不久,仲先生就把石女士的手机拉黑,微信删除,石女士去仲先生工作单位,仲先生也避而不见。
这时,石女士如梦初醒,焦急地找到我,要我帮她出主意。我首先问她,借款给仲先生是否有借条、是否有协议、是否请对方写下还款计划,平时的微信交流中有没有借款的记录。石女士告诉我除了银行打款记录外,其他什么手续都没有。我再问石女士对仲先生的工作、家庭、婚姻情况是否了解。石女士的回答让我又好笑又好气,她只知道仲先生是北方人,在一家餐饮店当领班,其他一概不知。我一方面批评她对感情太草率,只凭外表长相就以身相许。我告诉她,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友之间,出于信任往往以口头形式建立借款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诉到法院后,出借人有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我又问石女士,仲先生借巨款用于什么?石女士只知道投资,至于投资干什么,她一问三不知。我告诉石女士,还好不清楚对方的用意。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来要不回借款,而且还可能被予以民事或行政制裁,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石女士听了愈发焦急起来。
另一方面,按法律规定,如打官司还有诉讼时效的问题。目前石女士只能凭银行转款记录为证据。我让她先找一下仲先生单位的领导,让领导配合找到仲先生。直到此时,天真的石女士还幻想着也许仲先生并不知道她追款之事。从这件事看,男女交友之初,最好不要有经济上的纠葛,特别是大额经济往来要慎之又慎。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石女士遇到的事应该不是个案,希望读者能以此为鉴。就如调解员所言“亲兄弟明算账”,不论是家庭成员、还是朋友同事,抑或是恋爱对象,只要发生金钱往来,建议应订立书面材料,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本次纠纷中的石女士,在与仲先生交往过程中,发生借贷关系,就应要求仲先生向其出具“借条”,明确借款的金额、目的、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当然最好还约定,逾期不还后借款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与借贷有关的法律知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次纠纷中,石女士与仲先生之间的借款,就应为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向他人出借钱款,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还要保存出借钱款的转账记录等,以此来证明出借钱款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这条规定,石女士仅依据她和仲先生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款诉讼的,如果仲先生不认可,并有其他证据证明的,石女士仍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她出借钱款给仲先生的。
要强调的是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