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定区古猗园路附近,老张骑行电动车被周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撞了,老张足部被车压到。交警认为双方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和责任没有争议,随即当场出具了简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无事故责任。老张当时只是感觉足背疼痛麻木,也没有明显的骨折,加上急着要去批发市场办事,就同意赔偿结案。在交警的调解下,周先生答应赔偿2000元现金。
当天晚上,老张的脚就开始疼得无法站立,不得已去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为足弓损伤,需要手术内固定治疗。经过住院治疗,前后花费了近四万元医疗费。老张联系周先生希望能报销该笔费用,周先生却答复说,保险公司不认可后续的治疗经过和医疗费。他本人也无法承担,希望老张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本人就无异议,他会积极配合。
后来,老张通过“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先向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足弓损害情况作了伤残和三期评定,结论为老张足部交通伤,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周先生认为,只要保险公司赔偿,他本人就无异议,否则,他本人不会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认为老张和周先生在事发现场,已经自行协商,口头协议赔偿结案,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重复解决。法援律师则主张,老张和周先生当场达成的口头约定的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只是在事故发生当时,是老张基于对自己的轻微伤情做出的判断下而约定的,仅仅半天之后,其病情有了重大改变,当时的意思表示已经完全不符合损害赔偿的程度,他们双方的协议应视为有重大误解,此时就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了。
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保险公司逐步改变了意见,最终各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老张的赔偿案件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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