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洪波称,2012年,老丁、老邢夫妻俩为了“以房养老”,出资购买了本市中山北路某弄的一套房屋,碍于限购政策,原告只能以儿子小丁的名义购房,并与儿子约定,借用他的名义购买并持有该房屋,购房全部手续由原告亲自办理,全部费用包括房款、税费等,均由原告以自有资金支付。该房屋也由原告出租至今,包括找中介、签订租赁合同等事务,均由原告亲自办理,租金也全部由原告自己收取,所有涉及该房屋的事务,小丁从未参与,全部购房凭证包括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房产证等原件,也均由原告持有。小丁结婚时,原告作为男方父母,为儿子、儿媳安排了新昌城房屋作为婚房。
2016年11月,被告以需要咨询为名,向原告借用了该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归还。2017年3月,两名被告瞒着原告,私下将该房屋的产权人,由被告小丁一人,变更为被告小丁和小林两人,因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不归还房产证,引起了原告的怀疑。同年7月,原告以出租房屋需要为由,让被告必须交回房产证,此时,原告才发现,该房屋的产权人被私下变更了,侵犯了父母的合法权益。
被告之一的小林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家庭借名购房并不属实,原告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小丁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产证上是小丁名字,那么,权利人小丁有权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妻子即小林。
儿子、儿媳私下变更房屋产权人能“作数”吗?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