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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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样变更公房承租人合法吗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葛女士婚后和公婆住一起,住的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公公。总的来说一家人还算和睦。但后来先是婆婆突发心脏病过世,公公又是癌症晚期,没多久,丈夫也因身体不适住了院。那段日子,葛女士忙得是四脚朝天,但还是没救回丈夫。

  得知儿子过世的消息,公公一病不起,不到一个月也走了。前段时间,葛女士无意间得知,小叔子一家竟瞒着她,将原来公公承租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到了他一人名下。葛女士和丈夫婚后,户口就迁到了这套公房处,之后再没迁出过,她和丈夫是分户的,有自己的户口簿。经查,葛女士知道小叔子竟没和物业公司说明这套公房的户籍情况,慌称只有一本户口簿。为此,葛女士将小叔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物业公司变更小叔子为承租人的行为无效。物业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们也认可小叔子一家提出变更承租人的申请时,隐瞒了还有葛女士户口的事。

  庭审中,小叔子一家则认为,变更程序合法,他们没有隐瞒,父母在世时,除了这套公房,还增配了一套公房,是分给葛女士和丈夫的,而且他变更承租人的这套公房的地址上,有多套租赁卡,从葛女士的户口簿上看不出是在小叔子的租赁卡上。事实上,父母增配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上显示了原住房情况地址就为这套公房,原住房人员情况的家庭主要成员中就有葛女士的名字,新配房家庭主要成员中只写了婆婆的名字,租赁户名为公公。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本案中,原承租人葛女士的公公死亡后,葛女士的小叔子一家以全体同住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租赁户名为由提供更户申请。葛女士为该房屋相同租赁部位的户籍在册人员,变更承租户名理应获得葛女士的同意。而第三人物业公司在审核更户申请时,遗漏了另一本户口簿上葛女士的户籍在册情况,未征得葛女士的意见,核准了小叔子的更户申请,侵害了葛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葛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目前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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