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要从头说起,胡先生的父母结婚多年后,一直没有孩子,虽然两人也做了各种努力,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亲友们就劝父母要一个别人家的孩子算了,只要是自己养大的,和亲生的没什么区别。这样,胡先生的父母就领养了一个女孩,他们想着女孩子是妈妈的小棉袄,会疼人,反正也不是亲生的,也不需要传宗接代,正好有别人家生了女孩子不要的,如此成全了胡先生的父母。在这个女孩到家后三年,胡先生的母亲竟然怀孕了,后来就有了胡先生。
父母都觉得胡先生是这个小女孩带来的,小女孩对他们家来说是个福星,所以一如既往地把小女孩当亲生女儿一般对待。但胡先生的这个姐姐小的时候还好,后来工作后,在社会上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特别是因为结婚的事,和胡先生的父母闹翻了,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上过胡先生家的门。在父母心中,这个姐姐已经不是他们家的孩子了,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已解除,而且他们还听说姐姐之后改了名字,找到了她自己的亲生父母,胡先生对姐姐的记忆也渐渐模糊。
胡先生的父母生病住院时,都由胡先生和妻子悉心照料,两位老人的身后事也都是胡先生一人办理。如今其他事都处理完了,就剩父母所遗的一套产权房。父母病重时,胡先生一门心思想着给父母治病,根本没有想到让父母立个遗嘱。如今父母走了,麻烦事来了,因为姐姐曾经在户籍资料中登记为父母的养女,所以如果要继承这套房屋,还需要姐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无奈之下,胡先生将曾经的姐姐告上法庭。我们作为胡先生的代理人,根据案情调查了相关证据,撰写了起诉状。庭审中,我们提出,虽然胡先生的父母曾收养过姐姐,但之后姐姐与胡先生一家断绝了来往,并更改了姓名,且被继承人胡先生父母生前也由胡先生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可以确认,姐姐已与被继承人胡先生的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无权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姐姐当庭也同意胡先生所述的情况,但她表示,自己这些年过得并不好,而且她自被收养后就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希望胡先生能给她一些补偿款。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胡先生和姐姐达成了调解协议,父母名下的房屋归胡先生继承所有,胡先生给付姐姐一笔补偿款。
范晓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