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新民法谭
     
本版列表新闻
     
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导游”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张超 袁玮
图 CFP
  以低价招徕游客,通过诱导、欺骗等手段强迫消费,稍有不从便加以辱骂威胁……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旅游行业怪相,将“导游”这个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社会导游”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区别于“黑导游”,社会导游拥有正规的导游证,属于旅行社临时聘用人员,在取得导游资格证后通过在导游服务中心或旅行社进行登记的方式取得导游证。但在职业道路上,他们更多地像是旅游市场的“流浪儿”,虽自由灵活,没有硬性规定的约束,但同样面临着没有底薪、没有社会保障等诸多尴尬。

  临时身份“堵塞”导游维权路

  28岁的夏蕾(化名)是一名“社会导游”。一直以来,夏蕾是不受雇于固定一家旅行社的“签约导游”,可以根据旅游淡旺季以及旅行社带团的不同需求灵活选择服务的对象。

  去年10月,正是旅游旺季,夏蕾通过电话面试进入某旅行社接手了一项入境游客的接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天500元的工资标准来结算酬劳。然而,就在10月8日接待这批丹麦游客过程中,因为接机时间出现分歧,夏蕾与大巴司机发生了正面冲突,这也让初到上海的丹麦游客很是不满。

  10月13日,夏蕾收到通知,因被游客投诉,旅行社决定不再让其继续带团。突然被炒了鱿鱼,夏蕾很是委屈,自己忙前忙后两天,日结工资尚未到手不说,甚至还搭上了交通、餐饮等费用。夏蕾走上维权之路,要求旅行社赔付其两天工资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000元,以及交通费、晚餐补贴72元。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之后召集双方调解,经过协商,旅行社仅同意支付两天的劳动报酬1000元,协商无果而终。此后夏蕾又来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因夏蕾的所有诉求缺乏依据,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仲裁不予支持。在两条路均维权无门之下,夏蕾最终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夏蕾带团之外的时间都是自由的,不受旅行社管理。且夏蕾在带团过程中与客人发生冲突,严重影响旅行社形象。对此夏蕾辩称,旅行社向其发放服务证、旅游局、执法大队的协调笔录以及旅行计划书,都是以旅行社员工的名义来定义的,因此,可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已查明的事实证明原被告双方未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仅仅是劳务关系,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劳务费。根据原告实际的工作时间,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夏蕾劳务费560元,驳回夏蕾其余诉讼请求。

  社会导游淡季“吃不上饭”

  事实上,像夏蕾一样以“社会导游”的身份带团的导游在中国旅游市场中甚至占据了主流。根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数约为95万人,其中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到了全国导游人员总数的70%左右。

  从上海某高校英语专业旅游方向毕业的杨婷婷是“专职导游”,从业4年由于语言优势杨婷婷主要带的都是出境游的团,生存现状自然是好于同行。“在我们行业里,大多数导游和旅行社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中小旅行社尤其普遍,他们有团就带,没团就休息,没有底薪、也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杨婷婷说,由于旅游行业有着明显的淡季和旺季之分,碰上淡季有的导游一个月都没有一个团,这也意味着这整个月就没有收入。

  为何社会导游渐渐成为了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对此,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刘德艳坦言,专职导游流失性相当高,工作压力大、薪酬不稳定等现实问题,让越来越多的专职导游主动或被动地面临着转行或歇业。“但社会导游不一样,他们挂靠在导游服务中心,自己对自己负责,不与任何旅行社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工作形式相对自由。”

  刘德艳认为,在旅游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旅游公司聘请专职导游意味着即便是淡季,照常也得给员工开工资,一些规模一般的旅行社本身也没有实力和财力去养专职导游,于是社会导游充当了旅游市场中导游团队的“主力军”。

  法律观念淡薄无法保障权益

  尽管在职业的自由度上社会导游占尽了“优势”,没团可带时不会面临失业,甚至于面对游客的投诉时,也不会有来自于公司的硬性要求约束。但相对的,社会导游也更像是一盘散沙,没有底薪、没有清晰的职业前景、也没有劳动合同要求临时雇佣导游的旅行社承担任何义务,一旦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往往就会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而在法院审理中,此类涉及劳动争议的“社会导游”案件,判决的结果往往是因为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缺少劳动关系,而导致败诉。

  “我们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从大二开始就在上海某旅行社兼职做了4年的导游,但因为遭到游客投诉,旅行社决定不再聘用,诉至法院后我们查明当事人在大学期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因当时其系学生身份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毕业后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兼职导游,不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蒋凤莲法官建议,导游要熟悉与职业相关的《劳动法》、《旅游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在遇到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再教育,提高整个行业的法律素养。蒋凤莲法官还建议,应积极强化导游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尝试推行导游与导游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导服机构中建立工会,并通过导服机构为导游购买社保。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记者 袁玮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要闻
   第A05版:评论/随笔
   第A06版:新民邻声·热线/上海新闻
   第A07版:综合新闻/新民邻声·话题
   第A08版:上海新闻
   第A09版:上海新闻
   第A10版:财经新闻
   第A11版:社会新闻
   第A12版:中国新闻
   第A13版:国际新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2016上海书展特别报道
   第A16版:文娱/文体新闻
   第A17版:奥运特别报道
   第A18版:奥运特别报道
   第A19版:奥运特别报道
   第A20版:奥运特别报道
   第A21版:夜光杯
   第A22版:夜光杯
   第A23版:连载
   第A24版:阅读
   第B01版:新民法谭
   第B02版:新民法谭
   第B03版:新民法谭
   第B04版:广告
导读
“社会导游”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新民法谭
广告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B01“社会导游”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6-08-19 2 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