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后,林女士和家人住了进去。而房产证的事,一等六年就过去了。林女士打听到这套房可办产证了,上家也拿到了产权证,就去找上家,希望他能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上家却说当初是借钱给林女士,把房抵押给林女士,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当初分这套房时,上家和前妻还没离婚,前妻对这套房享有十个平方米,而且他还给前妻写过承诺,说好要给前妻相应面积的折价款。上家还说,他和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前妻不知情,现在知道了,不同意卖,所以不愿配合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林女士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上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林女士名下。法院追加了上家的前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前妻在法庭中陈述,她后来知道房屋出售的事,所以在与上家离婚时,要求主张面积折价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女士与上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上家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的房屋,上家与其前妻均确认前妻享有十个平方米的面积,由此认定上家对这套房所占权利份额超过三分之二,即使前妻不同意出售这套房,上家亦有权对这套房屋作出处分。
此外,根据作为第三人的前妻自述,其后来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其与上家离婚时,仅主张分得相应的价款。而且前妻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次诉讼发生前,曾向林女士就这套房屋买卖提出异议。现在,这套房屋产权已登记在上家一人名下,且产权过户已不受限制,故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