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现场看到,开庭前,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静安区房管局、区法制办、区旧改征收办公室、征收事务所等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参与旁听。
李先生诉称,他和妻子、儿子共同承租静安区一套公有住房,在册户籍有3人,房屋包括二层阁和亭子间。2012年10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核定居住面积为11.5平方米。但他认为,根据实际测量,二层阁楼的高度为1.8米,而不是《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记载的1.59米,因此应按照全面积计算。因为李先生和区房管局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11月,静安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支持区房管局认定的房屋面积。
李先生认为,区房管局测量的方法是从地面到房屋横梁下部。但实际上,房屋房顶和横梁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应以房屋房顶到地面的距离为准。根据相关规定,阁楼高度在1.7米以上的,就应该按照全面积计算,而不是只计算为二分之一。因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核定面积与事实不符、与法有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面积应由出租人认定。根据静安区房管局等出具的相关证明表示,从1976年开始,原告居住房屋的面积就认定为11.5平方米。而且李先生提出按全面积计算二层阁的要求,不符合本市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等相关规定,并提供了政府相关规定等、区房管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