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潜逃
今年33岁的刘某昌是台湾云林县人,2011年,他在台湾涉嫌贩卖毒品,后潜逃至深圳。
同年6月,刘某昌在深圳一家洗车店工作时,搭识了一名前来洗车的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同乡阿坤(化名)。阿坤答应每月支付8000元报酬,要求刘某昌做一个仿冒的最高检网站。刘某昌花了一个星期做了一个高仿真、能删除或增加项目的最高检网站,并从某互联网代理商处,以每月13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台服务器,将仿冒的最高检网站挂在互联网上。刘某昌承认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与真实的最高检网站都会出现在互联网上,但HTTP后面的地址是不一样的。
以假乱真
根据阿坤要求,刘某昌在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做一个浮动的通缉令查询图标。通过点击图标就能看到被通缉人的照片、身份资料及案情。案发后刘某昌交代,所谓被通缉人的照片、身份资料及案情均可以事先做好后上传。刘某昌承认,为防止被警方察觉,他除了做该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还每月更换租用的服务器。倘若被挂照片的这些人打电话,刘某昌会根据上家的指使,让这些人登录到被他篡改的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查看。
刘某昌与阿坤合伙做了约1年后,阿坤又将刘某昌转给他人。刘某昌还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几十张他人的银行卡,每次阿坤打给他钱时就启用一张,用完就丢弃。至2013年10月23日被抓获时,刘某昌交代光自己就获利近20万元。警方在他的广东东莞某暂住地,查获赃款15万余元及甲基苯丙胺毒品187.08克。
到案后,刘某昌交代了行骗脚本,内容就是先打电话或者用其他手段找到被害人,告诉被害人已被通缉,伺机骗取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随后从某网站查询到被害人的照片及信息,再把被害人的资料上传到仿冒的最高检网站的通缉栏内,让被害人误认为真的被通缉,进而达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刘某昌还供认被查获的毒品是供他自己吸食的。
两罪并罚
据检方指控,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刘某昌租用服务器私自架设仿冒的最高检网站,并通过登录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先后骗取十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被害人绝大多数系女性,年龄最大的80多岁,最小的仅20出头。其中仅被害人郑女士就被骗走129.3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7.08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