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本不该成为问题,因为必须以土地的共同使用权为基础、以设施设备的共用为标志、以业主的共同利益为诉求,这是在土地批租时就有定论的。不像社区,范围可由行政确定,甚至可以拍脑袋而定。
凡因区域划分而产生纠纷,多半和公权力的不当干涉有关,背后也必有经济利益驱使。
周骏工作室:闸北区广中西路嘉茵苑部分业主到报社投诉,反映业委会主任等不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4个大项目都未经业主大会确认,付款远超预算。
业主联名先后多次向彭浦镇窦镇长实名举报,但没有任何回音。在业委会集体提交辞呈后,镇房办张女士坚持不同意业委会辞职,并要其继续负责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
老榆树2011:业委会必须按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执政,另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不然业主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欧文: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常识的缺乏构成了乱弹琴,而此往往被街道和居委会的负责人认为是指导意见而被接受。
例如,我们业委会被物业公司串通房办制造出来后,广大业主纷纷联名要求重选,而房办负责这一块的工作人员说:“你们业委会刚选出来,怎么又要求重选了在?这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