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是实验小学5年级学生。2011年1月7日上午的一节课体育锻炼课上,徐波与马灏明等同学一起进行手球练习。11时许,负责守门的马灏明和正在球门边上的徐波同时去捡球,马灏明无意间踩住了徐波松开的鞋带,徐波摔倒导致右臂受伤。意外发生后,体育老师及时上前察看并制止周围同学拉起徐波的举动。学校立即联系家长并将徐波送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生诊断为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波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徐波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马灏明家长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7万余元。马灏明家长认为,事发时马灏明在正常进行手球运动,是徐波自己的鞋带松了,才导致摔倒,在此过程中马灏明没有过错。学校则认为,运动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运动中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学校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教育管理义务。事发后学校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庭调查表明,马灏明踩到徐波松开的鞋带,徐波因此摔倒受伤,对此两人都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法庭同时查明事发时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没有离开工作岗位;事发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将徐波送到医院,校方对徐波的受伤及救治也没有过错。因此,本案符合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平原则,各方分担的损失仅限于原告因伤所致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难以支持。同时,其他各项损失也均应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徐波受伤是意外事件,同时确定徐波受伤导致的直接损失为10.63万元,遂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原、被告三方共同分担这次事故的损失,其中马灏明及其家长负担33%,学校负担34%。(文中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