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女士与富先生于2010年结婚,2011年,她患乳腺癌,术后造成肢体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富先生嫌弃她,2012年6月,丈夫将她轰出家门。她起诉要求富先生每月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共计2500元。富先生辩称,他月收入4000元,既要抚养他与前妻所生之子,还要赡养父母,对卜女士无能为力,并称卜女士每月领取1100元退休金,且有房屋出租收益2700元。
法院认为,现卜女士仍需定期化疗,且肢体残疾、生活困难,富先生应当对其履行扶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富先生每月支付卜女士生活费、看病费用,合计1000元。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