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中旬,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唐先生将自己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车位出租给程小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3万元,合同附件列明了房屋内家具、家电清单。
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唐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程小姐已经搬离所租房屋并且已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第二天到出租屋一看,唐先生吓了一跳———程小姐不仅搬走了她自己的东西,还将屋内唐先生的洗衣机、微波炉以及厨房用品等都带走了。经交涉,程小姐发给唐先生这样一条短信:“洗衣机、微波炉我去买新的给你。有些东西我承认我是扔掉了,我把我买的自己个人厨具也拿过来给你吧。”但之后程小姐并未按照短信中说的去做,唐先生也没有把押金退给程小姐。
2013年1月,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程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返还洗衣机、微波炉等被程小姐拿走的物品,或折价赔偿11928元。唐先生将程小姐告上法庭后,程小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返还押金4.6万元。
法庭上,程小姐承认搬家时带走了唐先生的洗衣机和微波炉,愿意赔偿唐先生1000元。至于唐先生说的电饭煲、饮水机、餐具等其他物品,程小姐表示并不存在。
本案中,程小姐承租房屋仅两个月余就因个人原因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月租金的两倍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手机短信等在案证据表明,程小姐在搬离涉讼房屋时确实遗失了房东的物品。法庭酌情确定程小姐赔偿唐先生6000元,程小姐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6万元;唐先生则应将4.6万元押金退还程小姐。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