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案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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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例分析】
午夜家门口撞车后白天才报案
保险公司认为“逃离现场”拒赔
  钟女士午夜开车回家,在小区内发生事故,未及时处理到上午9点才报案。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弃车离开现场按约不予理赔。近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2013年10月,钟女士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险。保险买好没过两天,就发生了事故。10月14日凌晨0点左右,钟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不小心撞到了灯杆和树,造成灯杆和车辆发生损坏。

  “事故发生后,我一看时间都这么晚了,而且身体有点不舒服,就把车子留在现场,先回家休息了”,钟女士在庭审中表示,直到14日上午9点,她才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女士共支付车辆修理费、牵引费、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商业车损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发经过,不能认定钟女士事发后逃离现场,故判决支持钟女士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业险保单正面“明示告知”栏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半夜0点左右,钟女士在当日上午报案,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事发地点就在钟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时分暂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报案,这样处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免责条款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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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2 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