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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装修合同的是与非

  ◆李瑛

  2011年7月5日,孟女士委托本市某装修公司为其新房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6万元。合同签订前,装修公司口头承诺免费量房、免费设计、免费做预算、免费质量检验并赠送孟女士台盆等装修材料。基于对装修公司的信任,孟女士并没多想当即签订了合同并交了预付款2万元。 

  但签完合同的第二天,孟女士发现装修公司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反差,原本承诺的事项均不予兑现,这时孟女士才翻阅了合同,竟发现合同条款根本没就上述事项做约定,随后孟女士要求装修公司退款。而装修公司则以孟女士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金额18%的违约金。因无法协商,孟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预付款。 

  在庭审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退款可以,但要求孟女士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800元。 

  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孟女士是否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全额退款?装修公司能否要求孟女士支付18%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 延彬彬 律师 

  装修公司未履行承诺是导致孟女士解约的主要原因。但因为仅为口头承诺且未写入合同,孟女士无法提供装修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后果需自己承担。故孟女士的要求存在合同无约定风险和举证不能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孟女士提前解约,本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公司违约金,但因合同未实际履行,装修公司无太大损失,18%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孟女士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 

  但装修公司的要求是无法在本案中得到支持的,因为其要求孟女士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请求。那么什么是反诉,应该如何提起呢?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故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装修公司全额退还孟女士装修款,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应另案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对于合同,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粗心大意要吃亏;经营者要诚实守信,投机取巧坏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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