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谈先生签署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委托代理交易协议》,委托这家黄金公司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业务,并在2月2日支付了开户保证金。
谈先生称,2010年6月,他在进行买入黄金操作时被系统拒绝下单,其买卖黄金业务无法进行。经询问他才得知,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需进行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平移工作,所以停止了操作系统。谈先生认为,业务平移工作应由黄金公司与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协商,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商业银行。如今,自己不同意销户,黄金公司就终止了交易系统,使其丧失重大赢利机会,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要求恢复远程客户终端的交易功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谈先生已在该公司完成了平仓、资金转出手续,但一直未办理销户手续。虽然谈先生主张其在2010年6月在进行买入黄金的操作时被系统拒绝下单,造成买卖业务无法进行,产生了巨大损失,但他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6月中旬利用黄金公司提供的黄金交易客户操作交易管理系统终端进行了买入黄金的操作。黄金公司并无过错,故法院不支持其索赔要求。
一审宣判后,谈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