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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4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为了“调寸头”,或为了获得更高投资回报,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在解决资金流的同时,却容易滋生纠纷,一些民间借贷的新问题已浮出水面: 

  “影子银行”隐现 

  传统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是亲友关系,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和信任,借款数额较小,多为无息或低息,常用于生活急需和短期资金周转。但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新特点:出借人组织化程度较高,资金供给能力强,成为难以监管的“影子银行”。很多案件中,借贷双方相互之间并不熟悉,甚至没有见过面,而借款资金较大,借贷法律文件较规范,借款往往用于企业经营甚至房地产开发等用途。 

  但随着“影子银行”有组织却无监管的资金出借人滋长,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问题,甚至伴生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上亿元的案件,出借人居然是年仅20多岁的年轻人徐某,而其出借资金主要来自一家企业。诉讼过程中,名义出借人本人并未露面,相关手续都由该企业的负责人来办理。徐某将1亿元人民币出借给中强房地产公司(化名),约定如违约支付每日5‰的逾期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将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作为担保。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不得将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对外担保或融资。 

  但后来,徐某却发现,房地产公司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融资,便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对方应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同意双方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归还1亿元人民币,但双方约定每日5‰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时,出借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将债务人的配偶(有的是已离异配偶)也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及其配偶,不仅要证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事先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要证明第三人对夫妻关于各自债务的约定是明知的。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私密性和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债务人及其配偶往往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败诉。 

  白皮书特别提醒,这类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容易引发虚假诉讼。有的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异,一方为了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与第三人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外借贷关系、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借履行法律文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研究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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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社会与法/社会关注A18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2-04-14 2 2012年04月1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