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问: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就按协议办理,协议不能的,通过诉讼解决。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房子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小贾出资的房屋装修款及家具、家电,应该认定是小王与小贾的共同出资,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于房子的装修无法与房屋分离,因此,在分割房屋装修款时,小贾可以要求小王作出现金补偿。家电、家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一方拿物品,另一方作现金补偿。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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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
将于7月7日9-11点在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5304室)举办公益法律讲座,特邀旭灿所的资深律师吴雯麒(执业证号:13101200510671858)为广大读者讲解有关“动迁安置与动迁款分割纠纷”法律问题。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东方法律服务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