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李小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出售其名下房产,1月15日买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次日,中介公司转付给李其中2万元,并告知余下3万元作为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然而,买卖交易完成后,中介公司拒绝支付3万元尾款,李小姐多次向中介公司催讨未果,告上法庭。
中介公司则辩称,已将5万元定金全部转付李小姐,李小姐收款后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小姐进行测谎检验,报告称李小姐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陈述呈现“无说谎显示”。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持有的2011年1月16日由李小姐签名的收款收据为复印件,且李小姐仅在收据上签署了姓名,其余内容均由中介公司打印填写,不排除李小姐实际收款金额与收据金额不一致的可能性。另结合测谎检验及其他旁证,最终判决中介公司支付李小姐3万元购房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