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2011年9月到2012年4月期间,多次在九亭镇沪松公路上,以每根100余元的价格,向路人销售警用电击器。4月5日,韩杏花在兜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电击器4根。之后,民警又在韩某住处查获电击器10根。这些电击器手柄上印有“P0—LICE”字样的警棍,经上海市公安局检验认定,电击器瞬间电压可达十万多伏,大大超过人体安全电压,属于警用装备,在国内属于违禁物品,禁止生产销售和持有。
法院认为,韩某非法买卖警械,情节严重。案发后及在法庭上,韩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