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朋友晓烨要开装潢公司,“80后”青年黎冬没多想就借出10万元。2007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将借款当作投资款投入装潢公司供其经营;黎冬不参与装潢公司的经营,不承担责任;装潢公司每年支付黎冬投资款的10%作为红利,投资两年到期本息一并还清。
2010年初,晓烨付给黎冬2万元,双方于同年7月书面确定“原投资款项仍为人民币10万元整”。眼看钱款已到期,黎冬向晓烨要回借款,却被晓烨一再拒绝。
无奈的黎冬将装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晓烨告上法庭,一对“好哥们”就这样对簿公堂。
法庭上,晓烨称,装潢公司收到黎冬10万元钱属实,但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确定该款项是投资款。现装潢公司已经倒闭,投资失败,所以无须返还投资款。此外,自己曾支付给黎冬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款项名为投资款,实为借款。具体理由为: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来看,原告向被告装潢公司支付10万元后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有别于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亏损的出资股东;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被告装潢公司曾向原告支付2万元,该款是以还款的名义支付的,并非以分配投资利润的名义;从被告装潢公司的状态来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装潢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亦未办理登记增资手续或变更股东的手续,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资”系出资入股,显然证据不足。因此,对于被告称10万元为投资款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归还的2万元应为借款利息。被告在2010年7月(归还2万元后)仍确认“投资额”为10万元,由此可以确定归还的2万元并非本金。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