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为赠与性质,原告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弥留之际过户房屋
1944年出生的上海人杨阿姨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来,杨阿姨的丈夫因病去世,家中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杨阿姨名下。大女儿圆圆嫁人后家庭条件较好,住进别墅。儿子小波正攻读博士,儿媳小郑从事导游行业,收入不高。小波和小郑结婚后不久,杨阿姨就把两套房屋中较大的一套给了儿子小波。
2010年下半年,杨阿姨被查出患有胰腺癌,医生预计最多还有半年的生命。2011年1月,在住院治疗期间,杨阿姨与儿子、儿媳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将另一套房屋过户到儿媳小郑名下。合同中除了房屋转让款为54万多元的内容外,并无太多约定。而在此之前,杨阿姨将37万元划给了女儿圆圆。
同年3月,杨阿姨因病去世,圆圆事后才得知弟媳小郑拿到房子后分文未付。对此,圆圆向弟弟和弟媳二人提出,母亲的那套小房子她有一半继承权,小郑应将房屋转让合同中一半的房屋转让款付给自己。
“小房子其实是妈妈赠与我们两个人的,只不过是借着买卖的形式而已,妈妈转给你的37万元是留给你的财产。”小郑也不让步。
分文未付实是赠与
双方为此事僵持不下,圆圆一气之下将弟媳小郑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支付房屋转让款27万多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小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圆圆诉称,母亲原本打算卖掉小房子来治病,因为不想卖给外人,所以将房子出售给儿媳。既然是买卖房屋,自己就有权继承房屋售房款;37万元是其原先存放在母亲处的,她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
小波和小郑辩称,母亲与小郑签订的房屋合同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两人长期照顾母亲,有赠与房屋的感情基础;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人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小郑的义务,且在小郑没有给付钱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母亲弥留之际,之前母亲曾转让给原告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儿媳,表明是母亲临终前对财产的处分。
病房室友出庭作证
庭审中,小波和小郑还找来了与杨阿姨同住一间病房的室友李某,以及小波的朋友叶某来作证。
“2011年2月的一天,杨阿姨的女儿来看她,当时听到她女儿埋怨她将两套房子都给了儿子。等她女儿离开后我说她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她说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交代。”李某称。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对于如何付款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杨阿姨即将房屋产权过户,且未提及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再次,相关证人证词能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诸多疑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黄丹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