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张小姐与李先生相识。10月29日,李先生邀请张小姐到二手车市场看车,两人看中了一辆保时捷跑车,张小姐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10月31日,李先生在二手车市场办理了购车手续,并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支付了购车款52万元、车牌费5.6万元,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李先生。此后,李先生又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支付了车辆保险费1.6万元。张小姐还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和密码等交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了18万余元。
张小姐认为,李先生擅自将保时捷跑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消费、提取现金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李先生返还。李先生则认为,车辆和钱款都是张小姐基于双方朋友关系赠与自己的,且银行卡支出中有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消费的,不同意返还张小姐。一审法院判决由李先生返还张小姐70万元。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购买保时捷跑车的目的是用于婚车租赁,而非赠与。张小姐将巨资购买的跑车赠与相识不满一个月的李先生,显然违背常理。李先生无法定理由占有张小姐财产,造成张小姐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