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处罚前三名”,此举从数量上压缩了处罚范围,降低了处罚难度,提高了处罚的可操作性,但却可能面临法理困境。只要闯红灯就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倘若只处罚前三名,而对其他违法者不予处罚,显然有悖“违法必究”原则。再说,还会遇到“前三名”难以认定的技术难题。其实闯红灯“从众心理”的来源,在于公众觉得法不责众。现实执法中如做不到“违者必究”,有些侥幸心理久而久之就会成长为“马路哲学”。
对大路口行人的群体性闯红灯只罚前三名,而对小路口闯红灯的行人则一个不漏地处罚,仅仅在一座城市,法律便出现如此悬殊的差别。就算这样的差别化处罚措施确实得到了落实,但因采取选择性处罚,不可能真正提升法律在公众面前人人平等的严肃性。一旦活动结束,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很难说不会反复,也就难脱运动式执法嫌疑。
不必苛求交通文明建设旦夕之间实现变化,在法律的公平公正践行问题上下足功夫,交通文明建设才能在不断巩固中逐步推进,公众自觉守法意识才能不断提高。(禾刀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