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规定:
■ 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修订草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 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进行调整完善 《办法》取消了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明确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携带、年度审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缩短了审批时限。
■ 进一步明确有关禁止行为 为加强保护青草沙水源地,《办法》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为治安管理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