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经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居间,户籍地在深圳的张女士与温州籍的郑小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张女士购买郑小姐名下位于静安区西康路某号的房屋,总价款为776万元。张女士在签订上述协议及附件后,依约定向德佑公司交付定金共计30万元,并由德佑公司将该笔定金转付给郑小姐一方。根据《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为办理本交易过户,双方同意在签订协议后180日内,前往德佑公司处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2年9月中旬,张女士向法院诉称,依据上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自己想购买郑小姐名下的涉案房屋,岂料2012年6月,上海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又进一步从紧限购,导致自己无法继续在上海购买房屋。请求法院终止居间协议,由郑小姐返还购房定金30万元,而德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张女士非上海户籍,在与郑小姐及房产中介商签订上述协议时,张女士丈夫拥有上海的两处房屋产权份额。后来张女士与其丈夫于2012年5月23日协议离婚。但2012年6月上海楼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张女士作为单身非上海户籍人士,无法继续在上海购房。
法院认为,本案因楼市限购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此交易无法完成。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院对张女士这一请求应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