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解读】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02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违规追责
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解读】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解读】
2002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被提拔。
干部免职
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条例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解读】
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但删去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过关,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