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目前本市在实施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时,对象范围逐步从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拓展至低收入困难家庭。此前,对这类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一般与低保标准挂钩,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同期低保标准1.5倍以内。这一标准由各部门在实施政策时的使用和把握没有统一明确,且没有设置财产限额,对经济状况的认定不够全面。
依据新标准,今年10月1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人、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上述标准还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
本报记者 姚丽萍 李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