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不过,外资律所派驻中国律所的法律顾问,依旧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也不能到中国的法院参加诉讼。
实施办法对中外律所互派律师的条件及合作禁区作出明确规定,如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至少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等。
本市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两个实施办法的出台,给了中外律所一个透明的合作空间和合作机制,尤其是对涉外业务比较多的律所更是如此。过去一些私下的合作,将因此透明化。目前一些涉外业务较多的律所已经陆续“抢滩”自贸区,为涉外法律服务抢占有利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