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评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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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民新语
一禁了之?
曹 刚
  曹 刚

  一友,爱尝鲜,好出风头,近日花费上万元,入手一新式代步工具,名曰“电动平衡车”。站在车上,凭身体晃动,控制前后转弯。穿梭于大街小巷,回头率颇高,他心头暗爽。3天前的一条消息,让他发了愁——上海交警部门明确表示,电动平衡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将被罚款20元(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使用)到50元(在机动车道使用)。

  “这车好处很多,环保、轻便、时尚,时速最快也不超过20公里,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没什么威胁。而且我不去机动车道,不违反交通法规,不盲目炫技,凭啥禁行?”他投诉说。

  事实上,禁令背后,有法可依。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2类非机动车可上道路行驶: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此之外,其他新品种非机动车只有得到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上路通行。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定性明确了,不管电动平衡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滑行工具,都不能上路,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

  但是,对新生事物一禁了之,就万事大吉了?起码,这个朋友还有些不服气:“说我们不安全,其实只要不去机动车道,严格控制速度,威胁比那些横冲直撞的电动自行车小多了;说我们无牌无证,如果有上牌、考证等合法渠道,我第一个申请;说我们超速或违反交规,我支持提高处罚力度,现在罚20元,和动辄过万元的车价相比,又有多少震慑作用呢?”

  他不希望爱车被“一棍子打死”,并坚持认为,已有的安全事故,大都不是因为车没谱,而是因为人不靠谱。“如果慢慢开,对交通影响不大,还有助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

  令行禁止必不可少,但只有禁和罚,容易让人略感生硬,期待多一些人性化补充规定,让谨慎行驶、遵守交规的朋友们多一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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