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才能不是“为答复而答复”,而是真正解决问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强化了跟踪办理——要是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承办单位就要有说法。
如今,人大代表提出代表建议,不再受时间限制,可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多位代表联名提出;可通过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交,也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与这些“宽松”相对的,是对代表建议跟踪办理的“严格”。修订草案提出,承办单位要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承办单位若为行政部门,部门还应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经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承办单位应及时告知代表。
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研究代表的具体意见,必要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代表建议,交承办单位“再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厅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对面”沟通。
为加强跟踪办理的力度,确保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到实处。修订草案新增以下规定——
● 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代表对跟踪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 如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落实答复意见,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有关书面报告,推动承办单位更好落实对代表的承诺。
●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自查,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近年来,人大代表普遍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力度。为此,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开展评估考核的”规定。
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是包括《代表法》在内的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较之代表建议的“一事一议”,代表议案所提事项更重大,有更严格的格式,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以及法规草案或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