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李光耀是在2013年12月17日立下这份遗嘱,并将李显扬和李玮玲列为遗嘱执行人。他在遗嘱中写道,在过世以后,欧思礼路38号的住宅必须即刻拆除。如果女儿李玮玲继续住在该址,那么房子必须在李玮玲搬出后立即拆除。遗嘱还说,如果子女因法律或其他原因无法拆除该住宅,那么他希望住宅不对外界开放。
李光耀自上世纪四十年代居于欧思礼路38号。李光耀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发起签名活动要求把其故居列国家古迹。但李显扬和李玮玲说,他们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责任和作为子女的义务执行遗嘱,也希望新加坡人能尊重李光耀的遗愿。(任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