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或者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
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等等。
《草案》也对留守未成年人 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而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其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对于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或者临时寄养家庭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