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0年5月 在湖北省枣阳县,和同伙“用棍棒威胁使2名中国农民男子强奸2名中国妇女”。
1940年6月 在湖北省荆门县,中队的步哨“逮捕了1名三十五六岁的中国和平人民男子”,“用枪刺刺死了”。
1941年5月 在荆门县,将“在草垛中隐藏的二十一二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拖到中国人民住宅内”,和1名同伙进行了轮奸。
1943年12月25日 在湖北省远安县,参加了“白阳寺大屠杀”。“大队长山中孝夫大尉之命令:‘于白阳寺村,将居民,连妇女、小孩都要杀掉,将房屋烧毁,将物资都征发。’大队据此命令,把白阳寺村的老人、妇女、小孩,100名中国和平人民进行了屠杀”。
1944年5月 在当阳县,抓来1名中国和平男子,“我和另外2人将其手足绑上,将他倒过来插入池中有2分钟,灌了很多的水……如斯进行了3次刑讯”而致死。
1945年4月 在湖北省襄阳县,“我将1名12岁左右少女以刺枪威胁下进行了强奸,其结果将阴部给予了破裂伤”。
侵略期间,在慰安所“强奸中国妇女13名32回,朝鲜妇女7名38回”。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