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程某来自河南,于2007年开办了一家物流公司,专门承接货物仓储物流方面的业务。
在无任何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程某假冒上海某油脂化工厂名义,与一家石化储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处理其产生的工业废液等。而他所谓的“处理”措施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将废液变卖给他人,或者直接倒在绿化带内。
为了掩人耳目,程某私下购买了一辆二手槽罐车用于废液运输,还以每次200元的费用雇用老乡胡某帮忙,更刻意选择在夜间装运。而且,每次胡某把槽罐车开出石化储运公司的厂区后,程某就示意其迅速离开,然后亲自“上阵”驾离。
2015年8月18日,程某从石化储运公司再次装运出10.42吨废液,随即将其中的5吨变卖给他人。8月21日晚,程某驾车行至浦东新区凌海路附近,在向绿化带明渠内倾倒剩余的废液时,被警方当场查获。程某弃车逃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经鉴定,涉案车辆内的废液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废物。
据程某供述,其以“处理”工业废物为名从石化储运公司处获利逾7万元,并多次以每车1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变卖,获利数千元。庭审过程中,程某对其破坏环境的行为表示忏悔,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尽其所能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