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全国网民人数已近7亿,其中5亿手机网民,有400万家网站,每天在网上流动的信息有200亿条,互联网普及率达50.3%。与蓬勃发展、急速扩张的互联网网络相比,我国网络空间规则与秩序、法律与法治却相对滞后。网络生态环境极为复杂,网络空间出现了虚假信息、网络侵权、跟帖评论、虚假广告、淫秽色情、标题党,乱象丛生,一些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扰乱了网络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公众对互联网认知的日益成熟让“依法治网”的呼声越发强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建立互联网法治体系尤为迫切。
建立专门破产审判机构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依照破产法律程序清退“僵尸企业”、重组危机企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任务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不断推出促进和保障破产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相关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院应当抓紧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实现对破产案件的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能提供组织基础和人力保障。实际上,受各种因素制约,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与当前破产案件高发的形势极不相称。建议按照司改要求,进一步加大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推进力度。
推行“育儿假制度”
目前,部分地区在制定产假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竞相延长女性带薪产假和男性带薪陪产假的倾向。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女性就业的门槛。
因此,在协助家庭缓解生育与工作矛盾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家庭的主体责任地位,不能一味强调福利至上,要按照育儿福利服务与劳动生产效率平衡发展的原则,修订家庭孕育孩子前后父母可享有的育儿假。为此建议:国家要统一标准,采取带薪产假和不带薪亲子假相结合的育儿假制度。一是明确各地带薪产假最长不超过4个月,带薪陪产假最长不超过15天;二是允许育有2周岁以下幼童的职工每年享有不超过3个月的不带薪亲子假;三是允许育有2-7周岁儿童的职工每年享有5天的不带薪亲子假。
明确平台责任管好“微商”
“微商”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但目前“微商”的经营主体鱼龙混杂,商品良莠不齐,必须加强法律治理和监管。
建议把“微商”较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交付于平台企业也就是“微信”来管理,这是一种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
重视“健康期望寿命”指标
“人均期望寿命”一直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主要指标。但随着社会发展,世界上越来越重视“健康期望寿命”,即人们能够依靠自身的健康状况适应外界环境,维持日常生活的年限。人们不仅追求“活着”,更追求健康、自主地“活着”。
提高“健康期望寿命”,可以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会大为提高。因此,把“健康期望寿命”提升为衡量我国社会进步的一级指标,将更加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迎接我国老龄社会的到来。
前瞻考虑电动自行车管理之策
电动自行车作为电动助力的非机动车,以经济、轻便等特点受到城市居民的青睐,不少城市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快速增加。但由于管理不严,电动自行车飞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一种“城市病”,带来交通、火灾等严重安全隐患,尤其是在超大和特大城市中,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必须前瞻考虑电动自行车的综合管理之策,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堵住非机动车管理漏洞。
特派记者 姚丽萍 范洁 邵宁 潘高峰 江跃中 整理
特派记者 陈正宝 张龙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