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老房子拆迁,因是私房,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过世后,也没有进行产权变更。在拆迁时,谢先生及哥哥、姐姐一起和动迁单位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被拆迁人一栏除了写母亲的名字、谢先生及其哥哥、姐姐的名字外,还写了谢先生妻子和儿子的名字,拆迁分得了一部分动迁款和一套安置房屋。在取得了安置房后,谢先生一家三口就搬了进去居住。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安置房直到前段时间才可以办产权证。由于办产权证需哥哥、姐姐的配合才能办理,因此谢先生就和哥哥、姐姐联系,希望他们能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但哥哥、姐姐却提出安置房应为父母的遗产,他们也有份继承。于是,谢先生拿出了安置房的配房单,上面新住房人员购房人处写的是谢先生的名字,家庭成员写的是谢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的名字,配房原因为房屋动迁,安置以上三人,其余人口货币安置。谢先生一家凭着这张配房单入住安置房,在这张配房单上还有动迁单位的盖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谢先生说,当时说好的房子归他,其余动迁款全部归哥哥和姐姐,而且其他动迁款实际也是由哥哥和姐姐领取的。可哥哥、姐姐说这张配房单只是表明安置房由谢先生一家居住,并不是说房屋归谁所有,动迁款虽然是他们领取的,但谢先生也领了动迁款,是从动迁组领取的,最后因为他们与谢先生一家有矛盾,老房子被强拆,基于亲情,安置房才暂时让谢先生一家住的,并不代表房子归谢先生一家。谢先生只能将哥哥、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安置房归他们一家三口所有,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谢先生提供的配房单,其上有经办人的签字及动迁单位的盖章确认,其中的内容表明安置房明确是分配给谢先生一家三口的,其他人口是货币安置。事实上,在十多年前拆迁时,除房屋外的动迁款也是由谢先生的哥哥和姐姐实际领取的。自安置房取得后,就由谢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使用,谢先生的哥哥、姐姐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家里人当时应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若如谢先生哥哥、姐姐所称在拆迁时他们与谢先生一家有矛盾,那么按他们所认为的安置房是父母的遗产,按常理哥哥、姐姐应当在取得安置房后要求分配,但事实上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他们说考虑到亲情才会让谢先生一家居住,这又与其所述不符,显然哥哥、姐姐对该情况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按当时的政策,被拆迁的老房一直由谢先生一家三口居住,拆迁时,也只有谢先生一家三口的户籍在该房屋处,这样是需要给谢先生一家安置住房的,因此由谢先生一家三口取得安置房,哥哥、姐姐取得动迁款是合理的分配方式。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谢先生一家三口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