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拓宽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草案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热线、现场查阅等方式,查询已经公布的统计资料。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市和区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后者将依法答复。
为促进信息公开,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照计划公布统计资料;其他部门对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布。公布时,不止要让公众“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说明指标含义、调查范围等情况,便于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益保护——
■ 明确权利范围 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不受干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非法统计,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资料时的顾虑。
■ 明确保密要求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资料,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 重申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泄露国家机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其他需要保密的统计资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