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何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依法整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充分运用现有各种法律资源,打出“组合拳”,用好“制度群”。
“在传统观念中,行政处罚往往被认为是处置交通违法的不二手段,其实,对于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恶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往往十罚九不足。”丁伟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行政处罚的上限受到上位法限制,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但是,行政处罚仅仅是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
加大交通违法成本,最为有效的,是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不但要承担侵权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多种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无疑最具威慑力。”丁伟说,肇事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即涉嫌构成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将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列为最具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同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维护上海这座特大型城市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水准,需要用好组合拳、制度群,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守护城市安全。”丁伟说。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