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 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 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 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便于公众识别和执行,建议研究是否在法规中明确:凡是有条件的路口,均配套设置能分别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此外,修订草案第34条对行人通行作出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目前,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普遍,但草案第34条仅对行人通行做了简单规定,力度尚显不足,建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予以充实。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