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起诉材料中,唐先生不仅把范女士描述得一无是处,而且还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唐先生、范女士及其母亲名下的婚房。让范女士气愤的还有,唐先生居然还拿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赫然写到唐先生曾向民间借贷机构的李姓人员借款30万元,法院调解唐先生应归还此笔款项。之后虽说唐先生已归还了这笔借钱,但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范女士承担一半。
在接受范女士的委托后,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我们提出由于婚房的产权人除了唐先生和范女士外,还有范女士的母亲,而且该房屋的出资大部分来源于范女士母亲,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另案诉讼。对于唐先生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那时双方已分居,而且在调解书中明确写道,这笔钱是用于唐先生生意周转而借的,可以确定的是,这笔借款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这笔借款是在两人分居期间发生的,用于唐先生个人生意周转,且约定这笔债务为唐先生的债务,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唐先生的个人债务,范女士没有义务承担一半。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先生与范女士自愿离婚,在各人处及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对于婚房的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另案处理。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