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火币网出具的客户账户操作情况、账户信息、被害人的邮件截屏,证实被害人的账户,通过陈某在湖北省宜昌市某IP地址进行实名认证、修改绑定手机、修改资金密码、设置双重认证,被害人账户注册信息被改为陈某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其银行卡等,被害人火币网账户多次卖出比特币。次日,被害人的火币网账户通过该IP地址提现人民币和修改登录密码,共提现人民币6500元。
网络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成功电脑截屏、陈某账户登录及操作信息,证实陈某账户让被害人账户为其一笔金额7.4万元的贷款成功提供担保,之后一周,该笔贷款存入陈某账户,同日该账户分别取款2万元和4.95万余元。被害人表示,在登录查询自己账户时,发现陈某账户申请了一笔7.4万元的贷款,并擅自用其账户为该笔贷款成功提供担保,现贷款人不还款,网站每个月强行从其账户扣款。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网上钱款人民币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得被害网络公司信任,骗取人民币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两罪并罚。最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