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两个凶嫌
“杜处,你还不明白吗?”郭小芬用一种略带讥讽的口吻,“如果凶手只是顺手一划,那么他的手拿在哪里?”“啊!”李三多和许瑞龙也恍然大悟。无论火柴杆怎么燃烧,绝对不会从头烧到尾,总要留下一个地方是烧不到的——那就是手指捻着的底部。
“这样的火柴,绝对是凶手刻意制作的,比如整体放在炉灶上,然后点燃炉灶;或者将两根火柴杆的底部用胶水粘在一起,直立起来点燃一头,才能既从头烧到尾,又保持火柴碳化后的整体性。”郭小芬说,“凶手正是在用这种方式告诉我们:他已经夺取了一条完整的生命!”
会议室。林香茗拿起荧光笔,在白色写字板上一边写一边讲:“刚才,我要陈述一个重要的观点,现在可以说了。我来把截至目前发生的几起案件,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一个简单的排列。”
A.通汇河北岸发现的无名女尸分尸案,犯罪第一现场不详。这起案件虽然是在6月29日才发现,但根据尸体腐败程度和火柴盒中只有一根呈现燃烧状态来推论,它很可能是系列命案中的第一起。B.陈丹案件。6月19日发案。犯罪现场位于莱特小镇24号别墅的地下室。C.柳杉案件。6月21日发案。犯罪现场位于故都遗址公园的一片小树林里。D.6月23日发生的一起命案,犯罪现场位于学苑桥附近的学苑公园内。E.6月25日发生的一起命案,犯罪现场位于智新桥以北的一座正在准备拆迁的居民小区内。F.6月28日发生的一起命案,犯罪现场位于独秀公园。
“我建议,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六起命案的区别是什么,就会发现一个我们不能不正视的答案。”林香茗说。
郭小芬首先发表了意见:“A和B两起案件的犯罪现场或者埋尸地点,集中在城东的兴旺桥附近,而CDEF这四起案件,犯罪现场则集中在城北的学苑桥一带。凶手怎么会跨越这么远的区域连续作案?”
刘思渺说:“A和B的犯罪现场或埋尸地点,凶手都留下了火柴盒,而CDEF这四起案件提取的证物中,都没有火柴盒。而且,A和B案件中,凶手的反侦查工作做得很好,在现场几乎没有留下什么有利于警方侦破的证物,而CDEF这四起案件中,凶手犯案后,对现场不加任何掩饰和伪装,比如在柳杉一案中,甚至连凶器折刀都扔在距离现场不远的山坡上,而且还留下了大量的直接身体证据,比如指纹等等,这些直接身体证据,经过鉴定,属于同一个人……”林香茗微笑起来:“那么,大家能不能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呢?”郭小芬抢着说:“AB这两起案件的凶嫌,和CDEF这四起案件的凶嫌,不是同一个人!”蕾蓉说:“我同意。A和B可以并案了,而CDEF非常像另一个凶手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但是,这一推论缺乏明确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没有的,但通过行为科学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像在黑暗中戴上了夜视仪,窥知事情的真相。”林香茗深沉地说,“我现在就来对AB案件的凶手和CDEF案件的凶手,分别进行一个最初级的剖绘。”
“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人事先对罪行实施有着详细的规划、头脑冷静、做事有条理,称之为‘有组织力罪犯’;另一种人与前者正好相反,行事莽撞,缺乏起码的自控力,想到什么就干什么,不按常理出牌,这种人叫‘无组织力罪犯’。”林香茗说,“那么,我们来尝试着对制造AB案件的1号凶嫌和制造CDEF案件的2号凶嫌进行比较,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1号凶嫌,对犯罪现场的处理都相当干净,使我们的取证相当困难,他也遗留了火柴盒,但目的是提示警方他还要连续犯罪;而2号凶嫌,在犯罪现场留下了凶器以及大量的指纹、足迹,尽管他连续作案,却没有留下任何提示物。1号凶嫌把陈丹禁锢在地下室里,还给警方打电话,整个犯罪行动步步为营,有条不紊;2号凶嫌则每次都是在僻静地方用刀突袭受害人的要害部位。1号凶嫌是否对受害人进行过性凌虐,现在还不知道;2号凶嫌则几乎每次都是先杀后奸,所有事实都指明一点,1号凶嫌是有组织力罪犯,而2号凶嫌是无组织力罪犯,他们绝对不可能是同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