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担任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上海市南汇区区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90余万元。2001年4月,被告人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另据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戴海波家属主动退出了其违规经营获取的利润76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海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鉴于戴海波在接受调查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及隐瞒境外存款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所涉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追缴。综合以上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