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种不可诉”防止滥诉
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告官不见官”记录在案
为确保“告官见官”,《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职业打假人”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