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和姐姐婚后相继离开了老房子。潘先生则和父母共同生活,平时父母的生活起居,都是潘先生来照顾。潘先生结婚后,单位也曾有分房的安排,但经审核,他在老房子居住,而老房子面积刚好比居住困难的标准多两平方米,所以潘先生就失去了单位分房的待遇。他和妻子在老房子里结婚生子,如今儿子也快要结婚了。几年前,父母生病住院时,都是潘先生和妻子忙进忙出。老房子是公有住房,原来承租人是父亲,在父母相继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潘先生。老房子被征收时,其内有两本户口簿,一本是潘先生一家三口,一本是哥哥一家三口,以及姐姐和她儿子。而哥哥的单位给他结婚分过房子,哥哥的女儿作为安置人口,在她外公承租的公房处拆迁获得过安置房。姐夫承租的房子,也配过新房,配房人员是姐姐一家三口。他们五人户口迁入老房后,根本没居住过。本来潘先生的意思是虽按现有政策,哥哥一家三口,及姐姐和她儿子都分不到征收补偿款,但他还是会出于亲情补偿些钱的。
但没想到,他们见老房子被征收,潘先生一家取得了不菲的动迁补偿款,就提出要多一半的征收补偿款。潘先生一家不同意,这样哥哥一家三口,以及姐姐和她儿子就将潘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作为原告的哥哥一家三口,以及姐姐和她儿子虽然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但他们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属于在本市有其他住房,而且他们五人在户籍迁入后均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故属于空挂户口。另外,他们五人户籍迁入并未给本次征收带来额外利益,因此可确认五原告不属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同时考虑到房屋来源及哥哥、姐姐与原承租人父亲的关系,以及他们两人曾在婚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事实,酌情给付哥哥、姐姐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该金额大约为他们要求的十分之一。对此金额,潘先生是认可的,因为他本来就想着要分给哥哥、姐姐些钱,毕竟还是一家人。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