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要债的又找上门,和之前不同,他们拿了一张儿子写的借条,这个借条上除了儿子的签字外,竟然还有包阿婆的签名。包阿婆仔细看了签名后,回忆起半年前,儿子有一天带她出去吃饭,当时让包阿婆在一张纸上签了名。当天儿子除了请包阿婆吃饭外,还给包阿婆买了不少东西,包阿婆兴奋的不得了,根本没在意签字的事。要债的说,包阿婆是保证人,儿子现在还不了钱,包阿婆必须来还,如果还不起,就拿房子来抵。而且这次的金额不是几万元,而是有80万元。这下,包阿婆慌了神,就来咨询一下律师,她记得自己只是签了名,要债的人拿出的借条上,并没有写什么保证人的字样。
听了包阿婆的讲述,李崝律师对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包阿婆只是在借条空白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没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