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施先生对曹女士是无话不说,结婚后却成了无话可说;结婚前,施先生对曹女士是体贴有加,结婚后就成了不闻不问。就这个变化,曹女士也曾质问过施先生,他的意思很明确,当初那几年就是钓曹女士这条鱼,如今结婚了,鱼钓到了,怎么可能还会给鱼喂诱饵呢。而且,更让曹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因为生活琐事,施先生常常和她发生争执,有几次,还动了手。曹女士也给过施先生机会,希望两人能携手走下去,可施先生仍我行我素,把她的话当耳旁风。两人又一次吵架时,施先生打了曹女士一个巴掌后,曹女士毅然离开了这个让她伤心的家。当时已半夜,本来曹女士想着,施先生如果找她,向她赔礼道歉,她是会原谅施先生的,可施先生连个电话也没有。面对这样的婚姻,曹女士只有选择离婚。施先生也同意离婚,就是双方对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没能协议离婚。
曹女士找到我们,要求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作为曹女士的代理人,我们撰写了起诉状,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该案双方主要争议的点在于对于双方婚房,曹女士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庭审中,我们提出,该房屋虽然是施先生婚前购买的,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曹女士同意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产权人施先生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施先生对曹女士进行补偿。对此,施先生强调,银行贷款中大部分是父母出资偿还的,只有小部分是自己的工资,曹女士并未出过一分钱还贷。但他对上述辩称,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反,从还贷的账户和资金来源,明确可以确认还贷的钱款均为曹女士和施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房归施先生所有,施先生在期限内给付曹女士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